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

修考績法 公務員3次丙等資遣

  考試院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,除了新增優等上限為5%,甲等以上比例以65%為上限,丙等比例為3%,若累積3次丙等就要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。
  銓敘部長張哲琛指出,現行考績機制,每年甲等及乙等比例達99%以上,考績法已流於形式。新修正考績法以「工作績效」為核心,相較於現行考績評比以50%工作表現、20%操行、15%學識、15%才能,新法將採70%工作績效、30%工作態度來考核。
  草案中規定,公務員第1次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,第2次考績丙等降1級改敘,第3次考績丙等則辦理資遣或強制退休。考績丙等的條件包括,工作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%;挑撥離間、不聽指揮破壞紀律;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;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;業務失當造成人員傷亡、財物損失,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。
  草案引進「同官等比較」概念,同官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,不超過75%,至於主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,則訂為85%為上限,這可以打破以往「高官、主管都是甲等」的迷思。考績法修正草案也結合團體績效評比,且更重視面談機制,除1年2次面談,並引進同儕之間的評比;考列丙等的公務員,可以透過保訓會復審機制救濟,如果主管的考績不公允,會被追究責任。

(中央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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