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

公職考試年齡門檻

  部分公職考試設有報考「年齡」限制,國民黨立委王廷升提案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,認為有就業歧視之嫌,建議刪除應考公職年齡、性別等規定。
 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指出,就業服務法早已明文規定不得有「年齡歧視」,但包括國安局、調查局、海巡署、警政單位等公部門,仍有年齡限制。
  勞委會認為,若依公務人員考試法,公部門並未違反規定;但從就服法精神來看並不妥,建議改善。
  王廷升指出,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,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的實際需要,規定特種考試應考人的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;但是,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工作權,也保障人民有應考試、服公職之權,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有違憲之虞。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。目前民營機構在徵才時若對年齡或性別設限,勞委會就會以違反就服法規定處罰;但政府部門舉辦的特種考試,卻可以對年齡設限,並不公平。國家考試選才應以工作能力為主要考量,提案刪除「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,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。」

(中央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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