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

兒女跟誰姓 抽籤到滿意

 
  《民法》規定小孩姓氏由父母約定,協調不成就抽籤決定。除非夫妻共同到戶政所見證抽籤結果,一翻兩瞪眼只能認了,否則不滿意,翌日可再來,抽到滿意為止。
  戶政事務所統計,在鄉村型縣市,從父、母姓的比例在九比一或八比一間。不過,這是夫妻達成協議的結果;如果外遇、家庭不和、未婚生子等狀況,從父、母姓的比例是一比六,從母姓遠超過從父姓。
  虎尾戶政事務所主任林坤興指出,現行《民法》規定新生兒姓氏由爸媽協調約定,爸媽、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都有權利替孩子報戶口,除了出生證明外,最重要的是,要有對造同意的委託書。例如由爸爸或祖父母出面申報從父姓,要出示媽媽同意從父姓的委託書;媽媽或外祖父母來辦理從母姓,得附爸爸同意從母姓委託書。
  協調不成,就抽籤決定。通常夫妻同赴戶政所,由戶政人員一起見證抽籤結果,均無疑義。但是,爸媽爭奪孩子姓氏歸屬的情形也層出不窮。就曾發生母親瞞著夫家替孩子申報從己姓,經抽籤也抽中母姓,阿公要來申報從父姓,才知道被媳婦捷足先登。
  林坤興表示,沒有委託書,通常是媽媽佔上風,非婚生子女確定從母姓,毋庸置疑;若是婚外情子女,母親擔心衍生糾紛,多希望孩子從己姓,常搶先在夫家前報戶口。
  有位離婚女子生下一子,但經戶政員推算其受胎期間係在婚姻存續中,認定孩子是婚生子女,得抽籤決定從前夫姓或她姓。沒想到抽了四次都是從夫姓,第五次終於抽到己姓。
  抽籤不滿意可以重來,很多人不免質疑,那不是失去抽籤的意義?林坤興說,戶政所曾請示內政部,抽籤次數是否有限制。戶政司回覆,法令只規定父母約定不成由抽籤決定,並未規範只能抽一次,不能設限剝奪人民的權利。而基於同情弱勢,戶政人員通常都會幫助婦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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