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

怠速逾3分鐘 最高罰6萬


環保署預告《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》草案,明訂娃娃車、遊覽車可寬限十五分鐘,計程車招呼站前三輛不罰,其餘機車、小型車、大型車如怠速超過三分鐘,將分別開罰一千五百元、三千元及五千元,如不改善可每三分鐘連續開罰到六萬。
新竹市、台中市、南投縣、台南市及嘉義縣已有自訂怠速處罰條款,今年四月立法院通過《空氣汙染防制法》修正案,環保署昨擬定《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》草案,預估明年三月一日實施,全國將一體適用中央法規。
《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》開罰標準,包含一般汽機車停於紅綠燈以外的停車場、市街道路(不含國道及快速道路),停車不熄火超過三分鐘者。不過行駛中或因塞車停滯的車輛,以及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車、工程車、運靈車、裝卸貨的冷凍車、作業中的新聞轉播車則排除在外;幼童專用車、遊覽車,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,乘客下車停妥後必須關閉;計程車前三部排班車輛也可免罰。引起爭議的「室外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就不取締」因反對聲音太多,暫不列入。
怠速,是指停車時引擎持續運轉、沒有熄火。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表示,研究顯示,怠速三十秒以上,排放的一氧化碳、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就高於引擎啟動瞬間排放量,對人體健康有害,為減少空汙才推動怠速熄火政策,年底公告後經宣導期將規畫重點稽查場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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