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

罰單錯用法條 免罰

  曾姓女騎士與林姓騎士擦撞,警方到場後,曾女表示對方停在馬路上突然往右靠,她反應不及才撞上,林某表示因為要停在路邊接聽手機,警方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對林某開了一張600元罰單,曾女也吃了一張1200元罰單。
  曾女認為自己沒有錯,向法院聲明異議。
  一審法官發現曾女被處分的理由是違規超車,與全案事實不符,除裁定免罰外,還罕見地在判決書中指正原處分機關的缺失,說明「超車」的定義。
  交通隊副隊長徐永隆調閱該起車禍事故處理書面資料,員警認為曾女違規理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,但罰單到了當事人手上,竟成為違規超車,顯然在第二道審核過程出了問題,部分員警的專業素養不足,還需再教育。

(自由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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