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

街頭歌舞勸募 觸法不自知


畢業季馬上到,常可看到學生拿著募款箱在街頭表演,希望民眾捐款,贊助他們辦成果發表會,但根據公益勸募條例,學生社團並不符合募款資格,一經查獲,不但要將款項還給捐款人,勸導不聽最高可罰20萬。
勸募學生:「籌措燈光音效費、場地,還有交通費,後來我們都定點表演,像街頭藝人那樣。」學生想法單純,認為「有表演」就不算「勸募」,但內政部指出,這違反「公益勸募條例」。記者:「如果學生想公開進行公益勸募活動,一定得透過學校,先上網下載表格,如果是勸募單一縣市,就必須跟社會局做申請,如果跨2縣市,要跟內政部申請。」
但民眾都是捐了錢就走,要找捐贈人恐怕有困難,更何況學生就是經費不足才公開勸募,哪來的錢付罰款?北市社會局指出,通常會透過稽查或檢舉,先勸導違法勸募團體,最後才告發,所以民眾想「勸募」前,最好還是透過主管機關申請,才不會有違法疑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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