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

閃嫁病危男 獲2千萬遺產

  北市癌末陳姓男子在病床上與陳姓女子結婚,婚後兩天病逝,陳女瞬間取得近兩千萬元的遺產繼承權。陳某子女認為陳女惡意騙婚,但檢方認為詐欺罪嫌不足,不起訴。
  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,戶政事務所人員親赴病房辦理結婚登記,並確認陳某真有意願結婚;雖然陳某當天即表示後悔,也無法證明是受陳女欺騙。
  法界人士指出,陳女雖以配偶身分取得繼承權,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也無法獨吞遺產;律師陳敬暐則表示,陳家子女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於法不合,只能提起確認陳女非繼承人之訴,向法官證明陳女為騙取遺產委身下嫁,但舉證難度頗高。
  調查指出,五十歲的陳姓女子與陳某相識五年餘,去年陳某罹患食道癌長期臥病在床,陳女赴士林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,戶政事務所即派人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陳某病房辦理,陳女母親也在場見證。完婚當天,陳某便對子女表示認為被騙,並寫下聲明書表示「雖然知道是要辦理結婚,但當時體力不佳只想快快結束」,女兒還以DV錄下父親的告白。婚後四十八小時內,陳某往生。子女認為父親生前從未透露結婚念頭,且陳女在父親過世後避不見面,還馬上委託房仲變賣父親遺留的房地,拿著父親留下的聲明書與DV提告。
  陳女否認詐欺,辯稱陳某母親曾催婚,她還辭去工作照顧陳某,結婚當天陳某意識清楚也很高興;戶政事務所職員也說,當天陳某曾拒絕陳女母親給的紅包,但陳女說這是母親心意陳某便收下,認為陳某意識清楚,也願意結婚。
  承辦檢察官認為,縱使陳某婚後感覺被騙而後悔,但在登記結婚當下出於真意,無法認定婚姻無效,也無法證明陳女以欺騙的手段結婚,此案屬於繼承糾紛,應循民事途徑解決。

(中時電子報)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