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

性交易區外娼嫖都罰


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,授權地方政府規劃性交易專區,專區內從事性交易者不罰,專區外娼嫖都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。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「罰娼不罰嫖」條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,將失效。修正通過條文也訂定「皮條客條款」,在性交易專區內從事、媒合性交易者不罰。專區外媒合性交易,或在公共場所、公眾得出入場所,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,處3日以下拘留,並處1萬到5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者加重拘留5日。
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,政府應積極協助,強化性交易服務者職業訓練輔導,讓他們擁有其他工作技能,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;內政部警政署應儘速擬定執行取締裁罰基準。
立法委員鄭麗文也提出「娼嫖都不罰」、黃淑英提出「罰嫖不罰娼」,但「其情節可憫恕者,應予減輕或免除處罰」修法版本。黃淑英表示,紅燈區是保障男性嫖妓權,嫖妓權還存在,人口販運問題就不會解決。
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,最理想版本是娼嫖都不罰,但願意接受設置專區,地方政府如果不落實,根本是讓性工作者「看不到也吃不到」,中央政府推給地方政府,地方政府推給民意,沒人保障底層弱勢者工作權益。
性工作者秀秀說,娼妓是弱勢,沒人願意專區設在住家附近,這樣的修法等於娼嫖都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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