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

花博票不退費 消基會批違法

 
  花博將閉幕,未用門票退票無著。消基會及民代批評,北市府自訂七天退票期限的作法失當,違反消保法或民法「公平原則」,應開放民眾退票,或延期至七月各展館重新開幕後繼續使用等惠民措施,不該「吞」了二億元門票收入。
  消基會申訴部主任吳明島指出,近來陸續接獲申訴電話,詢問如何爭取退票權益、抗議為何無法退費,有人則表示看到半夜就得排隊,還要人擠人。
  董事長蘇錦霞指出,不論從民法或消保法,民眾購票沒使用本就可解約,要求七天後不得退費太離譜,已違反公平原則。不論展前或開展後取票,依北市府自訂的退票規則,尚未用的預售票都算逾期不能退,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平等互惠原則,即使北市府自認非營利事業,也違反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的公平原則;消基會認定有售票就是營利,北市府自訂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規定,消費者可主張無效。依照民法規定,違約金不得超過二十%,花博門票從一百二十元到上千元皆有,三十元手續費雖部分在合理範圍,但台鐵退票頂多也是十多元,為何花博券是三十元?
 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強調,花博官網宣稱門票是「有價證券」,購票時無需開立發票或收據,故應視為債權;這些未使用的門票,應待部分展館重新開幕後可延續使用,不然就該建立回收機制。
  花博總部發言人馬千惠說,花博門票性質屬於使用規費,不適用消保法或民法等法規,大部分預售票屬企業大宗切票、團購,購票時已簽訂契約不得退票。只要有憑證或收據,買票七天內皆可到聯合報花博票務銷售小組辦理退票。
  消保會法治組組長陳星宏表示,有期限的展演門票不算禮券,花博券不適用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,且展期很長又是國際活動,消費者可為而不去、事後主張退費,對主辦單位並不公平。但任何行為不能偏離消費者感受,北市府不該執著在是不是規費及退費時間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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