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

摸到無罪 沒摸到反判刑


  苗栗縣25歲張姓男子,被指控在98年7月4日深夜及7月31日凌晨,騎機車分別尾隨3名落單女騎士,企圖趁機猥褻。其中1名女子發覺有異,立即衝入屋內並反鎖。張男用力拍打屋門,女子害怕尖叫,他才騎車逃逸。女子認得他是以前的鄰居,並清楚記下他的機車車號,報警將他查獲。
  張男雖未猥褻得逞,但因女子租屋處是三合院,他擅自進入庭院,已構成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,法官判刑9個月。
  另2名女子,1人在街頭遭摀嘴、摸胸,1人在進入家門後被尾隨侵入,強壓在客廳沙發上,拚命反抗並大叫,引來家人,才脫離狼爪。法官調查發現,警方請2女指認時,未依相關規定先告知照片中的男子有可能不是嫌犯,恐有暗示、誘導效果,且被害人尚未指認照片,何以警訊筆錄就記載「因遭受張男性侵害未遂所以製作筆錄」。案發時天色昏暗,2女只看到歹徒背面,如何根據照片指認出歹徒,瑕疵相當明顯,因此依「毒樹果實理論」,不足做為認定張男犯案的證據,判決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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